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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按规定建废气治理设施 且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生产 企业被罚4万不服上诉 法院远程审理涂料公司被罚 告环保局被驳

信息来源:paintkey.com   时间: 2018-12-27  浏览次数:1079

  法制晚报讯 (王雯雯)天津某涂料公司因不服天津市北辰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,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将罚款4万元变更为2万元。一审被驳回。该涂料公司不服,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。

  今天上午,四中院远程在线开庭审理了这起天津环保行政跨区域上诉案。四中院程琥副院长担任审判长,通过数字法庭系统远程开庭。据悉,此案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天津市环境保护行政二审案件。

  该案当庭宣判,驳回涂料公司诉讼请求,维持原判。

  事由

  油漆加工产生废气被处罚

  2017年8月29日,天津市环保局因涂料公司在从事醇酸油漆加工生产经营活动中,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,却未按规定建废气治理设施,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生产行为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对涂料公司罚款4万元。

  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,向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将罚款4万元变更为罚款2万元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涂料公司的诉讼请求。涂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北京四中院。

  庭审

  驳回诉求维持原判

  涂料公司诉称,其已按相关部门要求停产,没有进行任何生产经营。天津北辰区环保局对与其存在同样违法事实的相邻企业作出处罚2万元的决定,对涂料公司却处罚4万元,有失公平。

  “如果这个案件仅仅是处罚了我们,那不清楚是否公正,正是在处罚其他企业的时候,与我们事实完全一致,才让我们有了对照物,感觉到处罚结果有失公平。”涂料公司代理人表示。

  天津市北辰区环保局认为,其对涂料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涂料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,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违反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规定。同时,涂料公司虽与其相邻企业属于同类违法事实,但其生产规模大于其他企业,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影响也较其他企业大。

  “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涂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,涂料公司存在拒不开门、拖延执法情形。在执法检查过程中,执法人员提出查看生产电表、记录用电等要求,涂料公司拒绝配合,其他同类企业均不存在该情形。”北辰区环保局代理人表示。

  “与被处罚的同类企业相比,该涂料公司规模较大,同时产生抗拒执法的行为,故罚款4万元,但无论是2万还是4万都属于下限较低数额的罚款。”北辰区环保局代理人说。

  对于不配合执法的行为,涂料公司不予认可,“北辰区环保局之前做出的所有文件,没有一个字提到了我们不配合检查,就算有此行为,也是对于执法的一种阻碍,不应该记在环境处罚当中。”涂料公司代理人表示。

  法院主张调解时,双方均表示不同意调解。

  休庭15分钟后,四中院当庭宣判,法院认为,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中规定,涂料公司存在的行为应被处罚2万到20万的法定幅度内,天津市北辰区环保局所处罚的4万元,属于该范围且数额较低。故法院驳回涂料公司诉讼请求,维持一审判决,诉讼费由涂料公司承担。

  文/王雯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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